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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没有形成收入,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4、企业取得的代扣税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第6条规定,税务机关返还给企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应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因此,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7、异地不动产租赁是否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异地只有不动产,不设分公司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8、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规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处理?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10、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11、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3、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转自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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